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专职督导员工作管理,推动学院科学管理、内涵发展,不断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督导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职督导员条件与聘用
(一)专职督导员聘用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2.在学院长期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视野开阔,关心学院的教育改革及发展。
3.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办事公道,敢说真话,具有较高威信。
4.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在教学、管理方面有一定经验,年龄不超过60岁且身体健康。
(二)专职督导员聘用。专职督导员原则上由督导室推荐,经学院研究确定后,由督导室与专职督导员签订聘任协议,聘期两年。
二、专职督导员工作职责
对学院的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提供必要的咨询指导。
(一)教学活动督导与指导。每周听课4~8节,督促教学过程与教学环节正常进行;指导教学工作,与系(院、部)领导、教师、学生交流沟通,协助系(院、部)和职能部门对教学质量进行督导与评价。
(二)督导检查。每周对教学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督导检查1次。
(三)学习与交流。两周一次例会,学习、交流、研究、探讨近两周的工作情况;围绕学院工作重心,提供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相关信息、意见、建议或分析研究报告。
(四)参加全面督查和考评工作。
三、督导工作方式
(一)专职督导员原则上不坐班,但要定期开展学习与研讨活动。
(二)专职督导员由督导室负责管理,专职督导员每学期应有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专职督导员应该对在教学、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当事人或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各单位工作中的良好典型和适于推广的经验及时反馈给督导室,以便组织学习和推广。
四、考核办法
原则上按照专职督导员职责和签订的协议,每学期期末进行考核。
五、本办法由督导室负责解释。